中国内地首宗文娱界名誉权官司是李谷一状告韦唯专访的记者与媒体

原告的指控与被告的答辩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李谷一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文革”以来演艺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帮”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且,这个赔偿数额还不包括这次专程来南阳参加诉讼的费用,因为这笔账目前还无法结算。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汤生午辩称,由于社会上关于韦唯的流传很多,作为一个记者有责任为一个青年演员澄清事实,因而经报社领导同意,对韦唯作了电话采访。文章写出后两次寄韦唯审查,所写内容都有正确的消息来源。

王根礼主编在答辩时认为,汤生午撰写的是人物专访文章,其基本内容真实。这篇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扶正压邪、伸张正义的作用,使外界有关韦唯的谣言消失,韦唯得以重回舞台。他还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告方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紧接着,法庭就汤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内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韦唯得爱滋病以及在工资、住房、医疗费报销、出国演出等非难韦唯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

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韦唯出庭作证

下午3时,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梳着长辫、一身素装的著名歌星韦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首先由审判长对韦唯发问。
审判长:“韦唯,你提供的内容与文章是否一致?”
韦唯:“我当时向报社提供的确是这些问题,应该说是一致的。”
审判长:“有否失实的地方?”
韦唯:“李谷一说我得爱滋病,是在一次彩排时,而不是在演出时。”
审判长:“关于房子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去老山慰问演出时,我们几个演员向文化部领导提出要求解决住房,领导同意批给我们。我回京后打了报告,听说部里批下来几间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钥匙,她拒绝。我得到确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审判长:“工资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1990年6月,我在与李谷一谈话时,她说把我工资停了,我吃惊。李谷一说这样做好管理。我想去领4、5月份的工资,可是从4月份起已经停了,直到现在还停发。”
对于韦唯所作的证词,李谷一当庭表示异议:“韦唯的证词完全不属实!”
韦唯也毫不相让:“我的证词完全属实,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韦唯提出了一连串的提问。
下午5时,韦唯作证完毕。

李谷一是否说过韦唯得爱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经过一天的调查后,进人辩论阶段

由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生午文章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汤文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广众面前散布韦唯得了爱滋病。因此,原、被告双方首先就这一问题展开“拉锯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1990年亚运会期间,中国轻音乐团共演出三场,时间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点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参加演出的有关人员及个别观众证实,三场演出中从未出现过李谷一抓过话筒宣布韦唯得爱滋病的情节。法庭上,韦唯也承认不是在演出期间,而是在亚运会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李谷一只是以询问的语气问她,是出于对韦唯的关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写的“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并列举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李谷一确在公共场合散布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谣言。

1、证人韦唯在回答法院询问时称:“1990年9月24日排练时,李谷一在台下拿着话筒指挥,我上台时也拿着话筒,我有个习惯爱挠头,当时团长就用话筒说:‘你挠什么头,你那个爱滋病掉下来传给别人怎么办?’我听后很别扭,也没吭声。我唱一小节后,就拿着话筒说了一句:‘你还说呢,人家已经告诉我,说是你们俩说出来的(指李谷一夫妇二人)。’我一说,她更厉害了,说:‘谁说的,谁说的?’我说:‘反正有人说。’”

2、卷三P178页。证人陈玉生证言:“在1990年7月份我被抽到亚运全组委会文展部,在演出处工作。……9月24日下午,韦唯上场,右手拿着话筒,从下场门往上场门走时,她的左手挠了挠头,这时李谷一就拿着无线话筒喊:‘韦唯你不要再挠了,别把爱滋病掉在舞台上,传染我们团的人。’这时韦唯拿着话筒说:‘我告诉你,李谷一,现在外面说我得爱滋病这事都是你给造的谣。’李谷一说:‘谁说的?’韦唯说:‘有三、四个人都告诉我。’”

3、卷三P96页。轻音乐团乐队队长王春生证明说:“韦唯在台上挠脑袋,李说:‘你别老挠脑袋,外边都说你得爱滋病了。’接着韦唯说:‘我知道外边说我得爱滋病都是你说的。’李说:‘谁说的,叫出来对质。’”

4、原告本人也承认说过此话。在1992年5月20日法院调查李谷一笔录中,李说:“韦唯唱第一支歌后用手挠头(乐队正在找谱子的时候),这时我在台下,我用话筒对韦唯讲:‘韦唯,你别挠了,你现在身体情况怎样,外面传你得了这个病、那个病,你注意一点,别人说你得了爱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说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话。

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

所谓有不准确之处,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话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所说。关于这一点,作者汤生午已在《编钟之声》作了纠正。

关于韦唯出国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邀请韦唯出国的有关证据。当然,应该说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的问题。

事实是,1990年9月到10月,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下属的一家录音公司,曾出面商借韦唯前往爱尔兰演出。为此,轻音乐团领导于10月上旬作了专门研究,表示同意韦唯出国,但有些责任和技术性的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承担或解决。团里向部里打了报告,请求批准韦唯出国之行。在这期间,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让团里人事处向部里催办,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韦唯这次出国未能成行。从现有的证据看,李谷一对韦唯出国是持积极态度的,并不存在“无理拒绝”的问题。

对此,被告代理人仍认为,汤文的报道是千真万确的。

1、卷四P43页有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发字第112号文向文化部所作的《关于组织韦唯等三人交流小组出访欧美五国的请示》。

2、卷四P45页有我国驻英国、联邦德国、爱尔兰、休斯顿、法国五国使馆文化处表示同意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意见。

3、卷四P53-63页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关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档案材料。

4、证人李杰华、马光明证明和其他材料证实,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艺术局方杰局长说,方杰给李谷一打了电话,李同意之后,中心向轻音乐团邀请,团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5、人事处长田玉凤、原党支部书记褚鹤翔、艺术指导刘秉义证明他们和王建国、李谷一共同讨论过韦唯出访事宜,最后的意见是“同意韦唯出国访问”。

6、艺术局外事处主管此事的冯树龙证明:如果团里明确同意韦唯出国,那我们就根据团里意见,办理政审手续,报外联局。”

以上大量事实证明,对韦唯出国一事,确系各方面都已通过。那么,是否被李谷一无理拒绝呢?以下事实可以说明:

1、1991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轻音乐团的名义为阻止韦唯出国向文化部艺术局发了《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韦唯出国的情况请示》。李在请示中写到:“……对此事我们感到相当为难,……对韦唯目前的思想和身体状况,我们不无担心。”报告中还具体写了韦唯思想不好的表现。报告自始至终没有表明“团里同意韦唯出国”的意见。这是个不同意韦唯出国的报告。

2、卷三P8页。1992年5月19日李杰华证明说:“……李谷一隐瞒了一个事实,就是没有把团里确定的情况汇报给艺术局,局领导认为,轻音乐团对韦唯外出一事态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责任的。”

3、卷三P18页。1992年5月29日马文光证明:乐团支部大会开会同意韦唯出国。李谷一个人给艺术局打的报告没有证明同意韦唯出国。这个报告是李谷一以个人名义(注:盖的是团印)给艺术局写的建议。没有把大会通过的“同意韦唯出国”的决定报给艺术局。杰华老师明确指出她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4、卷四P74页。1992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出国组组长江凌证明:“当时韦唯跟我谈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协商,李谷一提出三条意见:第一,韦唯表现不好;第二,韦唯身体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费。”

汤文说,李谷一“一人无理拒绝”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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