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开展于1984年

1984年9月,民政部向国务院相关部、委、局、办建议、协商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很快得到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公安部以及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并同意参与。

1985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由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抽样调查的报告》。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国家计委、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十个部门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此次调查的临时机构,行政事务由民政部代管。

1985年8月,确定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四类残疾标准。

1985年10-11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成员分两组,分别在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和通县(今通州区)张家湾乡进行了残疾人抽样调查和残疾儿童调查的试点工作。事后进行了认真总结。

1986年1月,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和卫生部医政司召集全国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协作组开会,专门讨论制定精神残疾的定义和分级标准,由四类残疾调查变为五类残疾调查。

1986年2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开会专门讨论《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3月底至5月初,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大部分成员赴湖北省襄樊市市区和保靖县黄化乡进行了第二次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取得了成功,拟定了全国残调规范化的方式、步骤,并确定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1986]77号)。

1987年4月1日零时,即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标准时间,全国的抽样调查工作正式全面展开,历时45天。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向全国发布《关于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发布《公告》的数据是手工汇总的主要数据。

在手工汇总的同时,全面机器汇总也在进行之中。

1989年11月26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撤销残疾人抽样调查机构的通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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