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正式实施药物注射死刑的刑法法规始于1997年

1996年3月,中共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式执行。这是中国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法律,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这一立法背景主要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曾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此前,枪决一直作为执行死刑唯一法定方式,自1979年《刑法》颁布后沿用了18年。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钾溶液)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这主要是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09年,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1997年3月28日是中国死刑执行史上的一个节点。当天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与传统的枪决方式不同,这次采用的是注射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经过几年的时间,辽宁省的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已实施注射执行死刑多例。2009年12月2日,辽宁省高等法院宣布:从即日起,全省法院全面实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彻底取消枪决。

辽宁成为中国第一个全面推行死亡注射针死刑的省份

近年来,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正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地方采取这种文明人道的行刑方式。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文明执法、尊重人权的结合,是行刑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古老的一种刑罚手段,原本滥觞于”初民”社会的活人祭祀,当时作为祭品的牺牲者通常是战俘或童男玉女。后来,这种带有祭祀色彩的仪式逐渐演变为一种单纯的惩罚报复性的刑罚。作为剥夺人的生命权的生命刑,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消灭自然人不可再生的生命)、最有效地遏止性(从肉体上消除自然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和最强大的威慑功能(以剥夺罪犯生命为代价对潜在的犯罪人进行杀鸡儆猴式的威慑)。

死刑兴盛于刑罚的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衰落于刑罚的矫正时代。中国的死刑文化可谓源远流长,古代的车裂、凌迟、斩首、腰斩、宫刑等残忍的酷刑令后人惊骇。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近十多年来注射死刑才开始在中国逐步推广。近年来,致命性药物注射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式采用的死刑执行方法。

在现代文明社会,死囚纵然罪大恶极,他也依然拥有作为公民、作为人的某些基本的人权,依然并且应当拥有人最后的尊严。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最大限度减少死囚痛苦,同时避免血肉模糊的血腥场面,体现了对死囚尊严的最后的尊重。

从枪决行刑到注射行刑,表面上是子弹头到针头的变化,实际上是”让死刑犯有尊严地离开”的司法理念向人道和文明迈进了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对死刑犯人人权的尊重。

值得一提的是,注射死刑曾经一度被理解为”贪官的特权”,实践中贪官被适用的比例确实比平民死囚要高,这种”死亡面前人人不平等”、”官贵民贱”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射死刑不能成为贪官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一视同仁、统一适用。

注射行刑为死刑注入了人道的基因,也是司法人性化的生动体现。期望注射死刑尽快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

死亡注射针是目前国际流行的“人道和文明”的死刑方式,与此同时,中国国内的公判场面也开始淡出视线。1996年过后,中国旁观死刑犯的公判大会规模逐渐缩小,次数也开始减少。剧场式的宣判景观与行刑场面,渐渐退出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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