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于2013年2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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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在2013年1月21日举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上说,这项标准是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制定。

该标准是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于2012年11月发布。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其中,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

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这项标准还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朱璇2013年1月接受采访时说,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计划牵头组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联盟,建立企业自律模式,弥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组织机构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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