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颁布的婚姻法是清光绪呼兰府出台的《婚姻办法》

呼兰府《婚姻办法》形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是黑龙江省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中国最早出台的《婚姻法》。

呼兰府《婚姻办法》,是呼兰府(今黑龙江省所辖)针对当时封建婚姻引起的讼案颇多等一些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公文原件。载体形式为中国传统折子式,使用传统公文用语,并以墨笔正楷体在手工制造宣纸上书写而成。呼兰府《婚姻办法》比第一部全国性婚姻法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要早,比新中国首部婚姻法也要早。

该档案文献对婚姻礼俗中涉及到的婚书钤印、结婚年龄、彩礼收受款目、严禁额外索财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男女二家聘嫁婚书俱须呈官验明钤印注册或另刊图记,如未经呈验钤印后有悔婚涉讼,官不谓为理”。

呼兰府《婚姻办法》还对结婚年龄和礼金作出具体规定:“男子必至十八岁方须议婚,女子必至十六岁方须字人;限制女家准收彩礼合银不得过十六两。”

专家认为,呼兰府《婚姻办法》的出台,说明了黑龙江地区虽地处偏远,但呼兰府风气开化较早,率先在本省制定出《婚姻办法》,使人们在婚姻纠纷中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它的制定标志着黑龙江地区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该文献具有划时代意义,2003年被列入第二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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