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载古代最早将一夫一妻形成制度始于西周

现代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也叫作“单偶婚”、“个体婚”,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之相对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单偶婚由对偶婚发展而来。它是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产生的。

建立这种婚姻的目的在于确保所生的子女出自一个父亲,以继承家庭的财产。在远古的时代,一夫一妻制比较固定,不过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而妻子没有这种权利。中国的龙山文化就出现了一夫一妻的合葬墓。

西周时期,统治者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

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西周宗法性婚姻制度为秦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采纳。

根据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宗法血脉,《礼记-婚义》中记述婚姻“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据《礼记-曲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因此,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制度向法律的迈进过程中,一夫一妻制也写进了律法。例如唐代的《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记载,“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但以现代的标准,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并不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在古代,男人以正娶之外另种方式占有的女人一般称为“妾”,妾是不能和妻相提并论的。

“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也就是说把妻子作为对等的婚姻主体,而妾是当作财产看待的。封建法律禁止多妻而不禁止多妾,正妻只能有一个,娶妾则不禁。

这里的妾包括了媵(读音“映”)、婢等,通通视为财物。

对于一个成年男子来说,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少数情况中,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则称为平妻。

除正妻以外,男人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也称“偏房”、“侧室”、“庶妻”,民间俗称“小老婆”、“细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

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须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

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明代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在古代,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有钱人这些人有实质的特权、有财力去占有多个女人,而且视正妻之外为财产。那些没钱的穷人若能有幸成婚,倒是普遍的事实上的一夫一妻制。

所以在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仅是对普通百姓而言的,是一种形式上的,甚至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婚姻的一夫一妻制都是虚伪的,往往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并以男尊女卑、女子受父权和夫权支配为特点。 

比如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今天,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的纳妾(包二奶)的情况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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