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使用最广泛的刑罚是笞杖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 ,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笞杖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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