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关于同性恋的司法解释诞生于1991年

两处相思

两人在分开的日子里,度日如年,写下了大量的情书,表达相互的爱恋。从下面的几封信件中足以看出她们相爱之深,相思之苦。

情书一

棱童(潘玉珍对林永霞的爱称):

如果没有我,你的一生也就不会变得如此悲惨,命运和我和你开了这样一个不正经的玩笑。对你对我都是怎样的一个打击。

想也不能够,爱也不能够,分也不能够,聚也不能够。爱你的心,因你而伤心,因你而激动,因你而快乐,因你而心碎。爱你却让你受尽苦头,爱你却不能让你夺(得)到幸福。

我恨自己,为何不是男儿,爱你我也只能这样告诉你,永远不能让你尝到真正的幸福。

棱点(林永霞对潘玉珍的爱称)

情书二

棱点:

为什么让我爱得这么痛苦?棱点你可知道,我的感情快崩溃了。我吃不下、睡不好,好想你。为什么在一起却又吵架,分开后却又想得要命。如果说我不爱你,为什么这么痛苦?在我心中,从来没有一刻停止爱你,你是我唯一的爱。我不想和你分开一分钟,实在没有办法,现在在家里待一天,对我来说是多么漫长,不知道怎么办,没有办法让我忘记你。

棱童

情书三

棱点:

我好想再喊着你,好想再次看看你,我这炽热的爱是否太晚?我好想再次拥有你,我想听听你的声音,没有机会的爱,为什么让我孤单?望着你,我日渐消瘦;望着你,我泪眼满眶;望着你,我无言语;望着你,我终于明白,你就是我的唯一,你就是我最后的爱。

想你,我好想你,你知道吗?翻看我俩的像片,晓童哭了,为什么我们不能天天在一起?!为什么我们不能像普通人一样生活?!为什么你就不能娶我?!我不敢想,我应该怎么办,离开你,我们的日子怎么过?!

棱童

情书四

棱童:

你知道,我也一样天天想你。我真不知道,有一天我真正失去你后,我将怎样面对那么可怕的现实,我是个私欲很强的人,我想要你永远属于我,只属于我一个人,直到老。可是这是一场梦,一切都是梦,爱你不知怎样才能到永远。

棱点

爱情的力量是无穷的,潘林二人不久后从各自的家中逃跑出来,再次在外租房同居。这次的外逃,使潘的父母决定与这个“丢人现眼”的女儿断绝关系。

然而,在潘和林自己的“家”里,她们却获得了充分的幸福。潘以“丈夫”自居,林则尽“妻子”之义务,两人和谐地在这个小天地里生活着。尽管也会有口角磨擦,但她们都懂得幸福来之不易,更加珍惜这份感情。

她们生活得充实却又充满危险,这危险来自四面八方。在这个世界,没有地方能容得下这“异常”的爱情。为了表示对未来的坚定,1990年12月15日,两个女孩共同写下誓言:

我只是一个很平凡的女孩;

我也是一个正常的女孩;

我们愿意在一起,愿意生活一辈子,我们不想结婚,只想住在一起,不管将来法律怎么处理,我们一直坚持!

单位“调查”

潘林二人的同居生活引起强烈反应的除了她们的家庭,就是潘的单位了。时任营业所主任的刘胜祥说:“我们不知道她们在搞什么,我们曾向区委书记、区长反映了情况,领导认为要动员家庭做好疏导工作。”于是,在上级领导的特别指示下,营业所要求潘的家人带潘去医院做性别检查,并在1991年1月20日至5月7日勒令潘停职。后来潘被迫写了一份检讨书,才算保住了这个饭碗。但是,营业所对潘的检查并没罢休,1991年8月,县农行以要转正一批临时工为由,再次对潘进行身体检查。1991年8月21日,县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未发现异常。

同时,除了对潘人身进行侮辱性的多次“检查”外,还对潘经手的银行帐目进行检查,但经过反覆查证,并没有发现林永霞父亲所说的挪用款项。潘的同事对她的评价是:她人缘好,工作认真。

警方介入

潘林二人以两个女孩微弱的力量抵抗来自世俗的压力,她们最担心的来自警方的干扰终于还是出现了。派出所先是对林进行问话,“当问到她们在一起是否有拥抱、接吻行为时,林否认了。”当年的一篇报道这样说。

派出所在有意识地对潘进行其它大量调查后,也没有发现潘有违法行为,这让警方为找到拘留潘的理由感到为难。尽管如此,为了平息潘林二人在当地引起的沸沸扬扬的舆论,派出所仍决定对潘执行十五日拘留。

派出所经办此案的叶明洲和许成海于1991年9月24日在“治安处罚审批表”上填下了如下字样:

类别:流氓(同性恋)

处罚人姓名:潘玉珍,女,22岁

主要案由:潘于1990年10月份起与江坝乡五号村女青年林永霞以朋友相称,同居在一起,不顾家庭劝阻和社会舆论压力,引起社会强烈不满,败坏社会风气。根据其家长和群众要求,派出所找其谈话不听,反而变本加厉,租房同吃同住同外出,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议对潘治安拘留十五日处罚。

经办人:叶明洲 许成海

1991年9月24日

叶明洲和许成海对作出这个处罚决定的解释是:“我们只想从道义风气来处理此事,并没有想到按法律规定办事,实质上的“同性恋”罪又不存在。两个流氓又都是女的怎么定罪?因为她们父母坚决要求处理,要求把她们逮起来,我们只好如此上报了。”

叶、许二人的审批表和调查材料交到无为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汪慈进意识到此案处理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并未具体做出对同性恋进行处罚的内容,而且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此条例不能类推。

为了慎重起见,无为县公安局又将此案报到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公安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郑世林为此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无法找出处罚依据。郑还与汪对此案进行了复查。在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专门为此案开会研究讨论无果后,案件被转送到安徽省公安厅。省公案厅同样也是第一次遇到此类案件,也拿不准该对潘如何定性处罚,最后决定上报国家公安部。

1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接到了由省公案厅转来的国家公安部的批复: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

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覆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安徽省公安厅

潘林二人的事情轰动了刚刚对外开放的中国,当时媒体报道这起案件时都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警方介入的同性恋第一大案件,它对后来此类案件明显起到了司法影响作用,也被视为中国对同性恋非刑事化态度的象征。

虽然国家公安部及时的批复免除了潘的囹圄之灾,但在她们心中,生活已完全失去安全感,她们害怕家人的挑衅报复,更害怕警方无理干扰,她们只能躲着,躲开阳光和人群,在别人看不见的地方默默地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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