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堕胎的限制的反对

要是我是美国人,我就会反对阿拉巴马州的堕胎限制法。
虽然我也信上帝,也笃信婴儿有一定的人权。
但立法是要出于爱。
首先我们要爱妇女。如果连现存的大活人不爱,爱那肚子里刚刚形成胚胎的所谓人这就让人大大怀疑——这是一种比白左空泛的爱更虚伪的大爱。
明显6周就缺乏时限考虑,在法律技术细节上都说不过去。
一个女人不可能时时刻刻带着孕检纸。
6个星期明显很短。
一个女人偶而没来一次例假,很容易被忽略,如果是一个忙于事业和工作的女人,或者性知识贫乏或者从没有想过怀孕这件事的少女。
如果三个月没来例假,这女人不重视就说不过去,但如果仅是一个月没来例假,没引起重视这很正常。
此外,三个月,妇女哪怕很早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她有三个月考虑未来这种事。不论她是被强奸怀孕还是忽失怀孕。从心理反复考虑和做出决定上来说,6个星期明显太短。
让一个受到性侵的女人还没从心理伤痛上恢复过来,就再做出是否要孩子的痛苦选择,6个星期够吗?
现在怀孕6个星期就不许堕胎,作过女人吗?
明显三个月从技术上、生理上、心理上、人性上等等更符合常规。
在中国,从医学上讲,堕胎一般在三个月内对大人是安全的,没有其他危险因素的话,医生是同意堕胎的。
不能打着6个星期胚胎已经呼吸就不能堕胎的旗号。种子埋进去花盆第一天也在呼吸呢?
如果连女人和母亲都关照不好,怎么好意思说关照婴儿?
难道那个婴儿只是暂住在母体里吗的客人吗?
母亲是出于爱和一种给予奉献怀孕生产的甘愿才最有利于孩子。圣经说上帝将生气吹入才能使人有灵,同样种子需要爱才能茁壮。
如果一个母亲不论什么原因,感到不够爱孩子,希望拿掉她的婴儿,三个月之内明显是一个合适的期限,不论从身体健康或心理时限上来说。
怀孕6个星期不准堕胎是一种恶法。
幸亏美国这种傻逼州现在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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