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保险业融资法规颁布于1943年

民国32年(公元1943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保险业资金及责任准备金的运用作了具体的规定。

融资的方向:
1、国家银行存款;
2、国营信托储蓄机关存款;
3、以人寿保险单为抵押之放款;
4、以担保确实之有价证券为抵押之放款;
5、以不动产为第一担保之放款;
6、对于公债、库券及公司债之投资;
7、对不动产的投资;
8、对生产事业之投资。

融资的原则及额度的控制第三、四两项放款应照管理银行放款关系法令办理;第六项投资于公债、库券的部分不得少于资本金及责任准备金总额的1/4;第五、七两项投资合计,不得超过资本金及责任准备金总额的1/10;第八项的投资不得超过资本金及责任准备金的1/4。此是全国最早颁布的保险业的融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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