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有关征收房产税的记载可追溯到周朝

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征收“房产税”的记载见于周代典籍《礼记-王制》:“廛,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

比较典型的是西汉时期,不过那时候的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在军费大增和紧急救灾的双重压力下,当时的桑弘羊和张汤向武帝提议,向全国有产者征收资产税,是为“算缗”。也就是凡豪家及中产之家的财产,包括缗钱、商货、车、船、田、宅、牲畜和奴婢等,均在征税范围,需一一评定,汇总征收。算缗令颁布后,大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和车船主大多隐瞒财产。于是,汉武帝只好使出了强硬的招数,颁布“告缗令”,其内容就是鼓励举报,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

这个“告缗令”等同发动了一场“挑动群众告发群众”的“人民战争”,此令一出,几乎所有的中产以上的家庭全数被举报,社会秩序顿时大乱。朝廷内部对这一法令颇多非议,最后武帝不惜用杀戮的办法来对付所有的反对者。西汉的房产税虽然沉重地打击了不法商人和高利贷者,也缩小了贫富悬殊,解决了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但“算缗令”和“告缗令”在后世民生很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很少有朝代再敢尝试。

房产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是从唐代开始的。当时的唐朝刚刚经历了安史之乱,地方藩镇力量雄厚,德宗想要彻底割掉藩镇割据这颗大毒瘤。要削藩就要有钱,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又称“屋税”。 实际上就是房产税,规定每栋房屋以两根横梁的宽度为“一间”,上等房屋每年每间征税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税务官员拿着纸笔算盘挨家挨户实地勘算;若有瞒报者,每隐瞒一间杖打六十。

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一般平民不堪负担。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造成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致使唐德宗被迫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

再后来各朝均有征收房产税,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清代一开始的房产税也是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有几种叫法比如“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也因为民间太多的反对才逐渐废止。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征收过称为“房捐”的房产税。太平天国也征过房捐。光绪年间,清政府曾照搬租界办法征房产税,但还未开征就停止了。直到多年后才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各地执行不一。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征收房产税,有的叫“店铺捐”,有的称为“房税”,居民住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5%征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房地产税,在“文革”期间各省先后停征,其中浙江省是全国较早停征的省份。改革开放后,国家曾经开始对企业房地产和居民出租房征收过房产税,以便抑制房地产投机。

从纵向的历史上来看,我国没有征收房产税是有历史沿革的。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辛苦一辈子,购买了自己的住房,自己完全享有产权,政府不应该再征收房地产税,这种观念刻骨铭心。其实按照法律,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应当履行类似于缴纳消费税之类的法律义务。可是在我们国家,人们对生产性的税赋比较认同,而对消费税缺乏广泛的共识。如果在开征房地产税后,要求消费者必须按年缴纳房地产税,那么势必会引起消费者心理上的反感。

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面临庞大的消费个体,没有找出切实可行的谈判方法,就去说服每个个体去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制定的相关法律很有可能会落空。在当下公民尚未认同房地产税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不得不慎重考虑将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开支。中国的投资者本身就反感这样的保有环节方案,尤其是富有的投资者。所以保有环节征税能否成行,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顾到各方各面。如果都像西汉这样的对所有财产征收的话,那不仅仅是富有投资者,连普通投资者可能都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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