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早的劳动教养规定颁布于1957年

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就是配合这种管理而出台的一种措施。

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0年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劳动教养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组织和强制他们的劳动生产,规定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树立爱国守法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月7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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