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于安徽省

早在1995年,安徽省就出台了全国最早的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早于防震减灾法两年实施,建立了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三大工作体系。

在原条例对地震监测预报要求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拓宽了对地震监测预报专网建设的内容,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和市、县监测台网共同组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地震检测台网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由于安徽省地处郯庐断裂带,地震地质条件复杂,地震预测工作的难度很大。为最大限度的对地震灾害进行预警,安徽省一直对防震减灾工作不断探索,在完善专网监测建设的基础上,邀请群众参与地震监测,打造专网预测与群防群测一体化模式,增强地震预警预测能力。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在24小时内组织调查核实。

建设单位负责抗震设防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房屋、桥和路等设施的抗震能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去年安徽省安庆市发生4.8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亿元,更是将工程建设的抗震性提到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位置。

修订草案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出新的要求,在保留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规定基础上,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的能力,并对抗震性能检查、鉴定与抗震加固作出具体规定。

灾后前方救援后方监管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政府除了在灾前进行有效预测预防外,在震后应急救援方面也要发挥关键作用。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在灾后应急救援和恢复安置工作中,保障救援资金与救援物资的及时、安全到位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修订草案明令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类款物的筹集、使用的监管,并要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开。此外,各相关部门也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款物审计、物资质量、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为灾后救援重建提供稳定的后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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