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规颁布于1950年

1950年7月28日,新中国成立10个月后,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正式颁布,这是一部规范商标注册事宜的行政法规。

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等行政管理办法及文件在上个世纪50年代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商标在商事活动中应有的功能性作用,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普及和推广。

1963年3月,新中国第二部商标法规——《商标管理条例》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批准颁布,这部共计14个法条的法规将1957年以后的商标工作实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成为了之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商标注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共计21条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商标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法制进程的这一阶段,商标注册管理隐含着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依据这一阶段的商标法规,商标注册系一项强制性工作,各企业、合作社使用的商标必须进行注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是当时社会心理中普遍存在的“商标是质量标志”的思维模式。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颁布,将我国商标法制进程引入一个崭新时期。为顺应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商标法打破商标强制注册原则,规定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上继续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及至今日,在烟草等商品上,则仍沿用强制注册的原则)。

作为第一版商标法的基本内容,除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之外,保护商标专用权,重视市场竞争机制,二次公告制度,异议、争议程序,商标注册保护对等原则和机制被创立或明确,使商标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符合市场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类法律规范,其服务商标权利人、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职能框架由此奠定。

在商标法制进程的这一阶段中,我国先后于1980年、1985年和1989年参加了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该公约成员国组成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同时,我国于1988年起正式采用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分类表。这一系列做法,使我国商标法制建设有了更为广泛的体系延伸之余,亦使其参与国际商标法律制度的进程发生了跨越式发展。

1993年2月22日,商标法颁布10周年之际,我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该次修法对原商标法进行了9条修改。

该次修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服务商标;同时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许可使用的一些事项做出补充规定,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明确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此外还增加了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的几项规定并首次明确刑事追责情况,使商标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实与发展。为配合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同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商标工作方面积累的许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验,需要再次体现于法律制度中。同时,亦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需要,商标法的再次修改已是箭在弦上。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次三次会议审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占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二以上,主要表现为:进一步扩大了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恶意注册;增加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完善侵权赔偿责任、增加诉前保全、禁止反向假冒;明确了商标主管部门职务违法责任等。

在世纪之交,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之时,商标法的二次修改无疑适应了国内外市场的共同需求,达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并保持了商标法在具体历史时期内应有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辅之商标的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8月3日再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商标法二次修改后的10年里,中国商标法制进程遇见到的历史发展机遇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

10年之中,我国商标业界的发展呈现飞速之势,商标注册数量爆发式增长。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突破1000万件,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为应对接踵而来的新的挑战,10年里,超过30项与商标有关的重要法律规范相继出台。

2003年至2009年数年之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制定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2002年1月9日和10月12日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3部司法解释。

2009年4月21日和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外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年之间,中国商标法制进程衔枚疾走,但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侵权成本过低、驰名商标乱象、商标代理行业乱象、中国品牌国际注册保护、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等一系列问题仍令人应接不暇,商标法的再次修改又是迫在眉睫。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此次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共计75条法条,较现行商标法的64条有所增加。此外,在具体法条内容上,对比现行法条,修订草案有30余处的细化、变化或添加,主要涵盖便捷商标确权程序、完善驰著名商标保护程序、强化在先权利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注册、提升侵权成本等备受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针对商标申请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和处罚力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修改后,将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努力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

至2012年7月,第三次修改还在继续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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