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例计算机经销商盗版软件刑事案2013年于山东平度宣判

2013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对国内第一起对计算机销售商安装盗版软件刑事案件——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中孚)以及法人代表李强侵犯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两被告——青岛中孚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青岛中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鉴于被告人李强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对其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5月2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本案的刑事责任认定,开创了我国刑事打击硬盘预装盗版软件的先例

中标公司承诺“免费软件”被举报盗版

2012年10月8日 ,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接到电话举报,称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在给平度市21所中小学1076台电脑预装的软件中使用了盗版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 2003办公软件。

10月12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与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此案沟通研究,同时约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该批电脑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了解电脑软件安装详细情况。

据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介绍,2011年7月,该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需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单位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对该批电脑软件进行了统一安装。

随后,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联合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分三组,对平度市涉及使用该批次电脑的21所中小学微机室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共检查电脑1076台,每台电脑上检获Windows XP、 Office 2003软件各一套,且1076台电脑所安装的Windows XP、Office 2003软件的序列号均一致。据此,执法人员初步判定青岛中孚公司涉嫌安装盗版软件。

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10月25日,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致函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对涉案的Windows XP、Office 2003软件两个序列号进行鉴定。同年11月1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经鉴定,执法人员检获的两种产品没有微软公司的相应正版证明和授权协议。据此判定上述软件产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安装和使用,系盗版计算机软件。

为严谨证实犯罪事实,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决定再进行第三方司法鉴定。2012年11月8日,该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登记保存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司法鉴定,执法人员对登记保存的两台电脑进行了送鉴。同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两台主机硬盘中所装操作系统、办公系统软件与提供的正版软件的运行界面和软件功能相同。

12月12日,青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联合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强承认实施了侵权盗版行为。至此,被告单位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基本得到认定。

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局长刘成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一直“顶着很大压力”。“在办案过程中,被告人曾多次通过朋友说情,压力肯定不小。但直到目前,我与当事人一面未见。”刘局长坦陈。

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随后对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1月19日,平度市公安局根据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的案件移送申请,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3月5日,被告人李强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据李强供述,其在安装过程中,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 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电脑上。

“案情重大”一路报至最高院

据了解,案件被移送司法后,侦查机关最初拟定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未明确追究犯罪嫌疑单位青岛中孚电子公司的刑事责任,而只是以“李强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对此,经司法机关讨论认定,本案实际复制、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是由青岛中孚电子公司单位决策、行使并负责财务结算和获取经济收益,符合单位犯罪的主客观法律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李强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因此本案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负责人组织实施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本案涉嫌犯罪主体不仅是李强个人,还应包括青岛中孚电子公司。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微软公司请求依法追究同案犯罪嫌疑单位青岛中孚电子公司的刑事责任。

2013年4月9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认为,被告人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当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当天庭审结束后,考虑到案情重大,涉案性质较为复杂,且典型性较强,平度市人民法院将此案交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以同样事由,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5月10日,依据刑二庭批复意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最终判决。

盗版软件执法又一里程碑事件

“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责任认定可以说是中国软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断完善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政策及保护总监云轩先生随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有利于对当前相关市场品牌电脑经销商安装盗版软件破坏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和财政资金、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敲响法律警钟;有利于警示用户免受品牌电脑经销商欺诈,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环境。而且由于盗版软件常常含有计算机病毒或者恶意程序从而给用户造成严重信息和隐私安全风险,加大对软件盗版的打击力度也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信息网络频遭网络黑客攻击,企事业单位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泄露严重的情况。

负责审理此案的平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朋春表示。“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就盗版软件单独收费,这也是很多违法品牌电脑经销商惯常的操作手法,但我们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未经授权利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牟利的行为,不管是直接营利还是间接营利,均应当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贩卖盗版光盘或者通过网络传播盗版的行为。其盗版行为给数十家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后果极其严重,因此理应严惩。对于此类侵权盗版行为我们将继续严惩不怠。”

本案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欣表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深入部署和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对品牌计算机经销商非法复制安装侵权软件行为的深入打击,将有利于拓宽维权渠道,打击盗版犯罪,保护知识产权。”

IDC于2013年3月份发布的《假冒和盗版软件的危险世界》的报告指出,假冒和盗版软件已经成为恶意软件感染的最快途径之一,全球安装有盗版软件的计算机中有1/3感染了病毒或者恶意程序,而中国由于使用盗版软件仍然较为普遍,这一数字高达78%。软件盗版不仅仅是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用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是导致用户保密信息和隐私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各类制作和传播盗版软件包括在销售计算机过程中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这已经成为我国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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