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国后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建国后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50年4月13日通过,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该法共8章27条,规定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等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产生,有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即着手制订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又在晋冀鲁豫和晋察冀两块大的根据地制订了本地区的婚姻条例。这两个条例的施行,冲破了束缚解放区妇女的枷锁,激发了解放区妇女的革命、生产热情。也产生了许多农村妇女在这些婚姻条例支持下获得新生的故事,《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文艺作品,就是在许多边区妇女上述真实故事基础上进行艺术创造的产物。到解放战争时期,施行新的婚姻条例的经验已经较为成熟。于是,中央着手制订施行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这个条例实际上是指导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民众婚姻问题的规范,为新中国制订第一部婚姻法奠定了基础。

1946年6月,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简称“法律委员会”),中央决定,这个委员会由王明、谢觉哉负责。谢觉哉年纪大了,实际上是由王明主持工作。这个委员会成立后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起草《婚姻法》。王明也把相当大的精力投入到起草《婚姻法》上来。1947年4月,王明带着法律委员会的全体同志,来到山西省临县后甘泉村,集中精力起草两部法律:《宪法》和《婚姻法》。

王明这个时候虽然身体不好,却每天坚持阅读许多有关材料、书籍,研究法律问题,不时召集委员们开会讨论,为起草两部法律做了不少前期准备工作。

1949年在建立中央人民政府时,王明被任命为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他这个时期的兼职不少,但主要职务是法制委员会主任,他也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制委员会上。他身体不好,但坚持天天到中央法制委员会上班。后来,在身体情况更糟糕时,有时上班坚持不下来,就上半天班,或者在家里处理事情,实际上也是在工作。组织上给他配了两个秘书,协助他工作。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各种法律、法规。中央考虑,婚姻制度是家庭制度的基础,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社会时,首要任务是打碎封建婚姻制度强加给人民的枷锁,为此,制订一个新的《婚姻法》最为急迫。王明也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起草《婚姻法》上来,还在法制委员会内专门建立了一个起草《婚姻法》的班子,实际工作中,法制委员会的全体人员都参与。

王明抓《婚姻法》起草工作,方式有点特殊。他没有立即组织人讨论法律问题和动笔起草条文,而是先组织法律委员会的同志学习马恩列斯关于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发展问题和著作。

王明先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著作中划出这方面的内容。在划这方面内容时,王明把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也划了进去,组织大家集中阅读,阅读一段,讨论一会儿,目的是让大家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问题的理论。接着,王明组织大家研究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每部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也是采取集中阅读、讨论的方式。再接下来,王明安排大家研究了我党领导的根据地人民法院的几十份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节书、案例。研究前,由王明出题目,分成二三个小组讨论,适当时候集中讨论。

在此过程中,王明还组织人收集苏联、东欧一些国家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材料。有中文的,就直接油印成小册子,没有中文的,就组织人翻译。王明俄文好,自己主动承担了俄文最新版《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在他的组织下,苏联、东欧、朝鲜等国关于婚姻的法令和实施细则几乎都翻译成中文。王明组织大家阅读这些材料,供起草《婚姻法》时参照。

委员们对这些材料都已经熟悉后,王明觉得还不够,他要秘书把中国历史上有关婚姻制度的某些材料和国民党政府民法中关于婚姻的那部分材料也收集来,组织大家阅读,王明说,这是为了批判,使我们起草的法律与之有本质的不同。

王明指定大家阅读这些材料之前,他自己是认真阅读过的。因为在大家讨论时,他不光负解释之责,还要在讨论之前先讲上一通,这都需要他比别人先走一步。等大家把这些材料都掌握得很好了,王明才决定开始动笔起草《婚姻法》文本。

动笔起草时,王明确定的方针是:一定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在总结我解放区婚姻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苏联、东欧、朝鲜等国经验,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实际出发,起草法律条文。起草时采取的方法也是边起草边讨论,有不同意见自然要开会研究,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每起草到一个章节,也要停下来讨论消化一番。拿出初稿后,还要反复修改。在王明亲自主持下,《婚姻法》草案共搞了41稿。

法制委员会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的机构,自然要服从中央领导。那个时候,王明在领导起草《婚姻法》的过程中,不仅多次向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等领导人请示汇报。而且当《婚姻法》草稿修改到一定程度时,王明还决定,把这个草稿提交给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征求意见。征求上来的意见,分类研究处理。为了表示对妇女组织意见的重视,王明请示中央同意后,把写出的草案,首先拿到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代表参加的联席会上通过,接着,拿到中央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修正通过。此后,草案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毛泽东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两次,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才交中央人民政府通过。

经过上述过程,中央认为通过施行第一部《婚姻法》时机已经成熟,要求王明在中央人民政府会议上作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中央下达这个指示时,离开会只差两天,时间不多了。可是,王明并不着急。他把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叫来,说:我口述,你笔记。接着,王明便口述起来。王明那时身体情况很糟糕,但不知怎么,口述时他却很有精神,一口气口述了17个小时,李光灿记录时,手都酸了。

17个小时的口述记录,未加多少修改,就形成了23000字的报告稿。王明让秘书抄写清楚,拟出标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即作为定稿,拿到会议上去了。

这个报告分六个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底起草经过;
2、婚姻法底意义;
3、婚姻法底原则规定;
4、结婚和家庭问题底具体规定;
5、离婚及其有关问题底具体规定;
6、婚姻法底施行问题。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从此,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了。《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据这两条原则,《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正如湖北石首的《婚姻自由歌》所唱道的:如今婚姻自当家,不用你媒婆两头夸。姐看郎好姐就嫁,郎看姐好就娶她。相好的情人成了家,妇女们不再受欺压。

婚姻法实施30年后直到1980年才被重新修订,重新修订时,其基本原则和内容没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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