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社区工作专项法规是《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

全国首部社区工作专项法规——《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介绍,该法规具有十大亮点。

1、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实现社区工作法治化:《条例》将市委关于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涉及老百姓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运用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理顺和明确新形势下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的相互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新型社区和谐规范可持续发展。

2、依法明确社区的概念、范围与设立程序:《条例》规定社区是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

3、规范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议事会的性质定位:《条例》规定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即社区服务中心,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即居民议事会,是代表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各项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议事协商组织。

4、实行社区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制度:《条例》规定实行社区服务管理准入制度,目的在于为了巩固我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忠实于社区改革的目的和初衷,实现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职责法定化、规范化、明晰化,让社区专注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也是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一种制约,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把社区服务中心当作政府派出机构来对待。

5、依法推动居(村)委会行政化,促进基层群众自治:按照《条例》,社区服务中心对居(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居(村)委会对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协助、支持、监督。居民原在居(村)委会办理的审批、证明、认定等行政管理性事务,交由社区服务中心来承担。居(村)委会除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对于协助社区开展的工作,由社区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保障条件;社区委托居(村)委会办理职责之外的工作,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兑现经费和补贴。

6、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支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对暂未达到登记条件,但社区服务管理又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听取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备案。

7、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条例》规定社区服务中心要根据社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实行办事公开、一站办理和首问责任等制度,根据群众需要采取错时、预约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办理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综合管理服务的事项、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服务管理事项,以及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8、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养事不养人”的长效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社区文体服务、公共安全法治服务、社区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

9、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为社区提供“全科医生”式服务:按照《条例》规定,网格工作人员一岗多责。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把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延伸到基层,做到信息全收集、事态全掌控、服务全覆盖。

10、实现“四个纳入”法定化,为社区建设提供体制、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条例》使“四个纳入”的规定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法定化,体现将涉及到的人、财、物向社区集聚,充分保障社区实现“有机构管事、有人理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