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出版法是清末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
戊戌变法以后,言路窦开已成无法扭转之势,为了使新闻出版活动纳于政府的轨范,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由清商部、巡警部和学部共同制定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
这是中国第一部无出版法之名却有出版法之实的出版法。
该“专律”共6章41条,分别为:
第一章,大纲;
第二章,印刷人等;
第三章,记载物件等;
第四章,毁谤;
第五章,教唆;
第六章,时限。
该《专律》确立了印刷出版业和出版物的注册登记制度,规定所有涉及印刷及新闻记载的单位,必须在特设的印刷注册总局注册,否则以犯法论处。凡印刷人不论印刷何种物件,必须于所印刷物体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否则处以罚款和监禁;
同时确立了印刷品的呈交备检制度,规定了印刷品的禁载事项与处罚办法,对“毁谤”、”诬诈”、“讪谤”、“教唆”等罪名的认定和处罚亦做出相应规定。
《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以后,由于报纸在当时的特殊作用和影响,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又颁布了与《大清印刷物专律》并行的《大清报律》。
这两部法律的制定,虽然寓有明显的舆论监管意图,但其内容主要借鉴了西方大陆法系的出版法样本,所规范的出版制度环境,相对来说较为宽松。
这样一种法律框架和立法精神,基本上为后继政府所继承,因而具有先导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