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大清著作权律》。

它是在清末大规模修律的背景之下,在民间大力呼吁与实践的基础之上,参考了西方的法律体系和原则,于1910年颁布实施的。

《著作权律》共5章,55条。
第一章为通例;
第二章为权利期限;
第三章为呈报义务;
第四章为权利限制;
第五章为附则。

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

著作物具体指的是:文艺、图画、照片、雕刻、模型。

它规定:“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死后,其承继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

《著作权律》实行注册保护制度,凡经民政部注册给照的著作物,都受该律保护,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割裂、改窜、假冒而侵损著作人之权利,“准有著作者向该管审判衙门呈诉”,由审判机关“责令假冒者赔偿,且将印本刻板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没收入官”,并科以罚金,等等。

该法于清政府垮台前一年颁布。中华民国成立之初,许多法律来不及重新制定,部分可以沿用的法律被暂保留了下来,其中包括《大清著作权律》。

1921年9月21日,北京政府内务府发布《著作物呈请注册暂照前清著作权律分别核办通告文》,宣称“查前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条,自应暂行援照办理”。

《通告》后附有《大清著作权律》全文,直至1915年11月7日,北京政府才以大总统的名义发布了新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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