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全面的宗教事务行政法规颁布于2004年12月

中国2004年12月18日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作为中国首部全面处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在宗教界和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部法规共有47条,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内容涉及宗教事务的各个方面,将于2005年3月1日生效。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夏米西丁-哈吉认为,《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宗教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走上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中的大事。

他说,通过制定这一《条例》来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维护公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名宗教工作者,我对此感到非常高兴,并表示完全拥护,”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秘书长马英林代表中国天主教530万神长教友对《条例》表示衷心拥护和欢迎。他认为,中国对宗教事业的管理由政策性引导走向就宗教事务立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宗教领域迈出可喜的一步。

“它集中体现了宗教界广大信众的意愿,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自然会得到宗教界的拥护和赞成,”马英林说。据他介绍,许多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领袖与专家学者一起,亲自参与了《条例》的意见征询和修改。

哈吉认为,“有《条例》作为依据,各方都可以依法处理宗教事务,有利于中国的稳定、发展和团结。”马英林表示,要组织天主教信众学习条例,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哈吉对《条例》中关于朝觐的规定印象深刻。他认为,《条例》中关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的规定非常必要,“麦加朝觐不仅是大规模的宗教活动,也是一项群众性的涉外活动,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条例》的实施无疑会使朝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认为《条例》具有深远的创新意义,“它是中国规定中国宗教应如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开展活动的规范。”在他看来,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结构,良好的立法可以使其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创造性的发挥。“《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在于为宗教组织如何参加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宗教组织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哈吉说,《条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和义务,是与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的精神相一致的。中国道教协会会长张继禹认为,信教群众在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之后,就会更加明白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欣新认为,《条例》是中国总结多年经验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体现了保障人权、厉行法治的原则,标志着中国的宪政和依法治国理念在宗教领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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