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国后至今大中型拖拉机的发展最高峰为1979年

中国解放后,拖拉机行业的发展经历了如下这些阶段:

仿制试制阶段

1950年3月,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的大连习艺机械厂仿制出中国第一台27.4千瓦的农用轮式拖拉机

1950年12月,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山西机器厂参照美国克拉克18.4千瓦履带式拖拉机,试制出我国第一台18.4千瓦履带式拖拉机

上述两种拖拉机堪称中国最早试制出来的拖拉机,但均未投入批量生产。

1955年,我国最大的拖拉机厂在河南洛阳动工兴建

1957年8月,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武汉通用机械厂研制成功2.2千瓦手扶拖拉机;

1958年,各地纷纷试制和生产拖拉机:
广东新会农机具厂试制成功3.7千瓦小型拖拉机;
南昌柴油机厂试制成功22.1千瓦轮式拖拉机;
天津拖拉机厂试制出29.4千瓦铁牛40型轮式拖拉机;
灵山农机厂仿制苏联斯大林―80型产品,试制成红旗一80型履带拖拉机;
第一拖拉机厂试制成功了东方红―54型履带拖拉机等等。

至1958年5月底,全国各地试制的各类拖拉机样机已达155种之多,加上进口的70多种机型,共计220多种。

1958年9月,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六局召开全国拖拉机设计会议,提出了轮式、履带、手扶三类拖拉机的设计草案。

从1955—1965年的10年间,我国引进和仿制前苏联拖拉机产品,先后建立了第一拖拉机制造厂、长春拖拉机制造厂、天津拖拉机制造厂等10余个大中型拖拉机制造企业。生产出东方红―54型、红旗―80型、集材―40型履带拖拉机和东方红―28型、铁牛―40型等轮式拖拉机。

江西拖拉机厂生产出仿制英国福克森产品的丰收―27型和上海拖拉机厂生产出丰收―35型、柳州拖拉机厂生产出丰收―37型等水田拖拉机。

1960年10月,原农业机械部决定生产工农―17型手扶拖拉机,跃进―20、丰收一27、东方红―28、铁牛―40等轮式拖拉机,东方红―54、红旗一80型履带拖拉机以及集材―40型履带式林业拖拉机等8种机型,奠定了我国拖拉机行业统一规划发展的基础。

自行研究设计阶段

1962年6月,原农业机械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工作会议,提出除生产上述已确定的8种机型外,同时要组织研究部门和工厂自行研究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拖拉机。

为此,对当时已经大批引进的轮式和手扶拖拉机进行了广泛地适应性、可靠性和耐久性试验,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进行专题试验研究。

从1965年开始,原农业机械部分别组织了2.2、3.7、7.4—8.8千瓦手扶拖拉机,7.4—8.8千瓦小四轮拖拉机,14.7、22.1、29.4、36.8、44.1千瓦轮式拖拉机及58.8千瓦集材拖拉机的全国联合设计与试制工作。

这些机型是:工农―10、工农―12、工农―12K、东风―12、金牛―12和红卫―12等手扶拖拉机;

东方红―10、泰山―12、东方红―12等小四轮拖拉机;东方红―20、东方红―30、东方红―40、东风―50、江淮―50和上海一50、铁牛―60、集材―80等轮式拖拉机。

这些产品除集材―80外,大都可以水旱通用,并具有较好的运输作业性能,其技术经济指标大体与国际20世纪60年代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相当。从1967年起,上述机型陆续进行技术鉴定,并相继投入批量生产。

1966年7—8月,国务院在武汉召开第二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提出了“1980年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宏伟目标,并对农机制造、原材料供应、农机产品价格、农机技术人员的培训等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这次会议制订的拖拉机高速发展规划超出了当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承受能力,实际上是国家出资搞农业机械化事业。

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几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争相投资建设地方拖拉机厂。

到1978年底,大中型拖拉机制造厂已达65个,1979年产量达125573台,其中履带式拖拉机26169台,大中型拖拉机产销量达到历史最高峰。因此可以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20世纪70年代成为我国大中型拖拉机的高速发展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拖拉机的需求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中型拖拉机需求急剧下降,小型拖拉机需求急剧上升。

而此时的我国拖拉机工业,由于投资分散,生产与管理方式落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生产、销售和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的局面,许多大中型企业陷入困境。迫使一部分企业转产或兼产其他产品,其中就有15个大中型拖拉机企业转产或兼产小型拖拉机产品。

1984年大中型拖拉机企业由1979年的65家减少到21家,大中型拖拉机的产量由1979年的12.56万台减少到3.9万台。其中履带式拖拉机由1979年产量2.62万台减少到0.79万台。

然而,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在这个时期却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系列产品开发阶段

从1983年起,由原机械工业部组织,沈阳拖拉机厂、天津拖拉机厂和长春拖拉机厂引进了美国约翰-迪尔公司的“农用拖拉机专有技术”;

河北邢台拖拉机厂引进了意大利哥尔多尼公司的“小型拖拉机生产许可证及专有技术”;

第一拖拉机厂和上海拖拉机厂与意大利菲亚特公司达成了“轻型中等功率拖拉机的技术转让”协议;

郑州拖拉机厂也引进了意大利哥尔多尼公司的“小型拖拉机生产许可证及专有技术”;

山东拖拉机厂引进了前联邦德国道依茨公司的“道依茨-法尔拖拉机技术”;哈尔滨拖拉机厂也引进了美国卡特匹勒公司的“5H集材拖拉机专有技术”。

通过对这些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吸收,对我国拖拉机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国农村体制与生产结构的改革与调整,大中型拖拉机需求量的减少,使得各厂在引进以后硬件投入较少,生产能力难以形成。加之许多重要零部件的工艺及材质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批量生产出的机型质量较差等种种因素,实际上引进的大多数产品并没有投入生产。

尽管如此,通过技术引进,为我国拖拉机产品的自行改进与设计奠定了基础。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需要大量的小型拖拉机供应农村市场。

我国自行设计的2.2—8.8千瓦系列手扶拖拉机,8.8—13.2千瓦系列小四轮拖拉机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广大农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一些直联式小四轮拖拉机根据市场的需求,其功率延伸到14.7—22.1千瓦,甚至23.5—25.7千瓦。

近年来,我国中等功率拖拉机产品的需求呈稳步上升趋势。这类机型的生产企业全国有十多家,能提供18.4、20.6、22.1、23.5、25.7、29.4、36.8、40.4、44.1、47.8、51.5千瓦等各式拖拉机产品。

(注:文中数据至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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