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包税制开始于唐末的“买扑”

宋朝,封建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商品流通范围之广、城乡集市之多都超过了唐朝。因此,政府非常重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当时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商税,政府专门成立了征收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全国共设立1830多个。

即使如此,也很难顾及分散乡间的小集市。于是,政府决定“课(税)额少者,募豪民主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

当时规定凡税收在千贯以下的小集市,一律实行“包税制”,称“买扑”,即由官府测算出该集市年应收税总数,让当地大商人出钱承包,然后大商人再向商贩征收,以其收入作为补偿。收入盈亏由包税人自己负责。

但其实买扑在唐末已经开始,那时称“买扑”,主要是商与官之间关于坊税的承包。买扑于唐末在沽酒业中出现,到宋代已相当普遍。据《宋会要辑稿》和宋人笔记记载,当时买扑主要包括两大类:

1、墟市、税场、税铺、江河渡津、陂塘等;

2、坊场(如酒场、醋坊)、盐井、坑冶等。前一类只承包税收,后一类既承包税收,又承包生产或销售。因竞争承包酷似力士相扑,故曰买扑或扑买。

买扑的直接起因是国家为了得到稳定的、尽可能多的税收。宋代对盐、酒、茶、醋、坑冶等实行榷卖专利制度,又设官管理墟市、税场、河渡等,征收税金。但是官营官管往往经营不善,税收任务难以完成。于是,官府便招商承包,允许买扑人得到超出承包额的赢利,使国家财政来源有可靠的保障。

买扑的方法随时代而演进,依次有:

1、抵当定额买扑。买扑人须以家资作保证金,并要有人作保。

2、实封投状法。宋熙宁时期,由于买扑者增多,争相承包,官府遂以“实封投状”法决定由谁承包,即让买扑人“实封”状子,至投状数满额后由官府启封,“视价高者给之”。

3、明状买扑法。宋元祐三年,官方颁令投状不再实封,而是“明书钱数,众各见闻,又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这进一步增强了买扑的竞争性。

宋代实行买扑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榷卖专利制度。实行买扑的地方,一般多为交通不便或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在这种地方招人承包,比国家直接经营要节省许多人力物力。

实行买扑制度,有利有弊。买扑人为完税后多得赢余,而努力经营,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但是,承包课利数额的上涨,买扑人会通过各种手段将其转嫁给消费者。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