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

该案于2001年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

,法院认为,此案由于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30来岁的童某是西安某公司职工,在单位办公室做内勤工作,此次被她推上法庭的是她所在公司的总经理。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她严厉斥责后,经理并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因她每次都严厉拒绝,经理竟在工作中处处刁难,无故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加之她身体不好,致使多次受气昏倒。

2001年7月,童女士终于鼓起勇气,向莲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经理对她赔礼道歉。童女士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例已立案的反性骚扰案当事人,并引起广泛关注。

在案件审理前,原告当事人等接受了媒体采访。童女士讲述了她打这场特殊官司的苦衷:起诉前始终难以鼓起勇气,担心人们会议论纷纷,指责是她自己的原因,毕竟,以前没有人为这种事走上诉讼道路。而在她起诉后,又承受了来自家庭社会的各种压力。在她休病假结束去上班时,单位又找借口不让她去上班,并找人给她和家人做“思想工作”,让她撤诉……

童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因目前我国尚没有反性骚扰方面的立法,而且此事取证非常困难,所以他们对打赢此案并无太大信心,诉讼请求也只是让对方赔礼道歉。但童女士坚持认为,这个官司应该打。她说:“我虽然是第一个起诉性骚扰的人,但我绝不会是唯一的起诉者,相信其他受到性骚扰侵害的人也会像我一样勇敢地站出来……”

曾几何时,中国人对性骚扰一词还很陌生,人们习惯于用“耍流氓”来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直到1990年代后期,人们才逐渐知道了来自西方的“性骚扰”这一概念。性骚扰的发生具有隐蔽性,例如在公交车上、办公室内、医院诊断室等……很难引起旁人的注意,当事人往往有苦难言。一般来说,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机会”比较多,但男性也会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受到“骚扰”者往往只能求助于妇联、工会、派出所等,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最终的结果则往往是不了了之。

据童女士的代理律师介绍,此案举证特别困难,因为性骚扰本身有隐蔽性,不可能取到最直接的证据,加之此案的取证地点特殊,是在被告主管的单位,所以目前还没有取到什么证据。

据了解,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反性骚扰的立法。虽然性骚扰在中国并不少见,却一直没有相关的立法。全国人大曾进行过讨论,但因为缺乏相关的实践积累,最终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所以至今在立法方面尚没有进展。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可以在和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的法律中进行“分散立法”,例如在教师法、公司法、医师法等法律中进行补充,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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