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信贷合同关系的法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
中国第一部调整信贷合同关系的专门性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1985年2月28日颁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它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城乡个人(借款方)同银行、信用社(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法规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部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保证国家信贷资金正常周转、改变流动资金敞口供应的状况,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保护了借款方的合法权益,对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