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证券共同诉讼案是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

2003年8月25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大庆联谊案是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该类共同诉讼民事赔偿案,它也是中国首例证券共同诉讼案为。

此前,中国审理此类案件均采用单独立案、单独审理的方式。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审理此案是对中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贡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投资者诉讼成本。

原告起诉称,第一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1994年、1995年、1996年会计记录,比其改制母体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下属相应企业虚增16176万元,并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上述内容载入了大庆联谊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此外第一被告的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第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为大庆联谊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完整性未作认真核查,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并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其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00多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哈市中院今天对其中5件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中一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达36万余元。

第一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对原告所谓的交易损失不承担责任。因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已经查明虚假陈述人为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等发起人和相关单位,而不是大庆联谊公司;大庆联谊在1998年5月6日前根本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能力,对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认为其没有实施侵权的事实,原告的损失与其没有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第二被告方是行政责任,不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乙方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在对大庆联谊申报的审查不存在过错,原告没有理由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还就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问题如何认定进行了阐述和辩论。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一是要不要把大庆联谊的控股股东大庆联谊石化总厂追加为被告,被告要求增加,原告不同意增加;二是损失赔偿数额中要不要扣除股市大盘的风险,原告不主张扣除,被告主张扣除;三是关于揭露日的问题,即做假消息公布日期的认定,揭露日的确定决定着诉讼人的资格。原告主张为1999年4月20日,即大庆联谊发布公告,接受证监会的调查,被告主张是2000年6月27日,即证监会查处该公司的日子。

此案不仅是中国司法史上的重要案件,更是中国证券史浓重的一笔,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的律师郭锋认为,大庆联谊共同诉讼案的开庭审理,对于降低“散户”状告“大公司”的人力、金钱等成本,用法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可大大威慑其它做假的企业,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净化证券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

2006年12月,我国证券史上此起首例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共同诉讼官司———“中小股民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于走完了诉讼兼执行程序。“大庆联谊案”原告代理人律师宣伟华、徐少辉终于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到了赔偿款,从而为这场历时近五年、耗资数十万、涉及数百人的证券民事赔偿官司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一例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一路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的完满落幕成就了我国证券市场“共同诉讼”的一个经典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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