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法规是《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由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法规,该《条例》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结合浙江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具体化,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综合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为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把有限的救助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家庭,《条例》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实行分层分类救助,并明确了停止救助的五类情形。

为体现分层分类救助精神,弱化悬崖效应,《条例》根据浙江省实际,扩大了部分救助范围。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其成员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将因患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将教育救助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对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支出型贫困的家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为合理配置救助资源,避免多头救助、重复救助,解决救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关团体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参与社会救助的情况反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

为更好地保障社会救助对象行使权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在乡镇、街道的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申请人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便民服务场所的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求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凭证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享受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入户调查和关怀访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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