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次清产核资登记是关于国营企业的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这是新中国进行的第一次清产核资登记。

建国初期,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为了加强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为改变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供给制作风,为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的重点。国家需要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因为它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但资本主义工商业又存在着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出现了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

从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

改造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

9月,毛泽东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指出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经道路。

10月,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传达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到1954年底,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已经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

在商业方面,则在国家掌握一切重要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业务的方式向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转变。

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

11月16日至24日,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 》。

11月,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人会议,加强了对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领导。

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等法规,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国有企业就是这样内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的,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后来逐渐形成了一统天下的局面。

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依靠的是行政措施,而非法治管理,国有企业的供、产、销按照国家计划进行,价格、工资、资金使用等等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国有企业是没有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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