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关于狱具的记载出于《易经》

桎梏是古代狱具的总称,是用于束缚犯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逃跑的专门器械。古代刑、狱同义,刑具也称为狱具,因此,中国古代的狱具、刑具和戒具是合为一体的。古代桎梏制度,作为系囚的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中国监狱的产生、发展而不断沿革、流变,一直在监狱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狱具作为监狱系囚的重要工具,是伴随着监狱的产生而出现的。中国古文献《易经-坎上六》中有“系用徽纆,寘于丛棘”的记载,这是关于狱具的最早的记载,“系用徽纆”应该说是桎梏制度的雏形。

“徽纆”是古代狱具的原始形式。

1937年发掘殷墟时出土的戴拲的奴隶陶俑及甲骨文中枷、梏、拲木刑具的出现,表明商朝的监狱已广泛使用枷、梏、拲等刑具。

《说文》谓之曰:“在足曰桎,在手曰梏。”

《广雅》云:“杻谓之梏,械谓之桎杻。”都说明这时的桎梏是用于拘束犯人手足而防止逃逸的狱具。

《周礼-秋官-掌囚》中也载:“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桎。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也就是说监狱按照囚犯罪行和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加戴不同的刑具。《左传》庄公三十年:“斗射师谏则执而梏之。”也说明了西周、春秋时期桎梏制度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备。

自秦汉至明清,均使用械具系囚,并且规定对重囚施用重械,严惩私脱刑具的行为。历代系囚所用械具不太一致,并随着刑罚制度的发展而日臻完备。

1、秦代的狱具:法绳、椟、欙、杕。《史记-李斯传》:“秦二世以李斯属郎中令,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这里的束缚,应是绳索,“拘执束缚”,也就是用绳索拘系犯人的意思。《睡虎地云梦秦简》载:“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拘椟欙杕。鬼薪白餐,群下史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于城旦,皆赤其衣,拘椟欙杕,将司之。”

椟欙杕都是狱具。椟应为木械,如枷或桎梏之类。欙是系在囚徒颈上的黑索。杕是指套在囚徒足胫上的钳。

2、汉代的狱具:法绳、械、钳钛、锁。汉代时周勃有罪,被捕后送到延慰诏狱,贾谊上书曰:“谓束缚之,系缚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束缚,即是用法绳系囚。

《汉书-司马迁传》:“淮扬王也受械”。说明械是汉时的狱具”。

《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史记-平准书》:“敢私铸铁器者钛左趾。”

《后汉书-王莽传》:“民犯铸铁,………其男子槛东,儿女步,从铁锁、琅当其颈”。这里的钳、钛、锁均为系缚囚犯的戒具。

3、唐代的狱具:枷、杻、钳、锁。

唐时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礼法合一,唐律集历代律典之大成,狱具制度也进一步完备。《唐书-刑法志》:“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即对狱具的种类和规格用法律形式加以统一,狱具的施用则依狱囚的罪行大小而有所区别。依唐律《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

《新唐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中“居作者著钳若校”和“徒囚在役身婴枷锁”的记载说明唐时刑徒居作时要戴钳或项枷等械具。

4、宋元时期的狱具。宋代狱具,大体上因袭唐代。元代狱具又多依宋制,只是对蒙古贵族犯法,在狱具使用上享有特殊优待。

5、明清时期的狱具。明代的中央集权高度发展,法外用刑和法外治狱严重,特别是厂卫等特务机关,用刑极其残酷。

明代的狱具可分为法定狱具与非法定狱具两类。法定狱具为枷、锁、杻等。各种狱具都按法定尺寸重量与材料制成,分别适用于各种轻重罪囚,杖罪轻囚带枷、索,徒流罪囚则带枷、镣,而死罪重囚则要带重枷、杻。枷有轻重几等,并在枷上有标识以利分辩。这说明明代狱具的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非法定狱具主要是厂卫狱等特务机关所用的狱具,主要有“重枷、立枷”之制。所谓“重枷”,《明史-刑法志》载:“(刘)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且创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所谓“立枷”,俗称“站笼”,即令犯人套重枷昼夜直立,其枷重一百五十斤,更有重者至三百斤者,一经施用此刑,犯人无不死亡。

充分说明中国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以致刑具的运用也无所不用其极。

明清时还增加了匣床、大镣、铁杆、石礅等重械具。

清《刑部则例》“断狱”条规定:“除关系强盗人命等情重罪人犯脖颈及手足概用铁锁索镣各三条外,其余人犯俱照民人用铁锁索镣各一条。”《大清律例》规定:对于“窃盗”罪犯,拟判徒刑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礅五年。”“罪应拟仗者,亦锁带铁杆石礅三年。”

匣床,始见于明清时期,系律文不载的非法械具,但在监狱中使用普遍,统治者也予以默许。匣床之状:有揪头环、夹颈锁、拦胸铁索、压腹木梁、铁杻、足镣、上盖钉板、狱囚平卧其中、鼠咬虫叮,都无法动弹。

清末,随着监狱改良的兴起,东西方的近代狱制开始引入我国,狱具改称为戒具。清宣统二年(1910)草拟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对戒具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在监者有逃走暴行自杀之虞,及在监外,皆得加以戒具。”“戒具设窄衣、手镣、联锁、捕绳四种。联锁每二人连绊系于腰间,各施锁钥。”

显然这时的规定与历代相比趋于轻缓,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资产阶级进步的行刑宗旨和原则,废除了封建特权等腐朽内容,但这部草案未来得及实施,更谈不上有什么效果。既使是建立的模范监狱的管理活动也是基本上沿袭旧制,狱具的使用仍然随意而残酷。

中国古代狱具,从监狱产生之后,各代不断进行承继和创新,并随着封建社会末期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且日趋残酷,以致花样繁多,不断推陈出新,在狱具的使用上更是无所不用其极。

清末的狱制改革并没有改变监狱的残酷本质,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法西斯监狱对狱具的使用更是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对犯人使用刑具的制度,而且严禁把戒具当作惩罚罪犯的手段。中国政府对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签署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监狱法》的公布和实施,正式将警戒具的使用和管理纳入科学化、人性化、法制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狱戒具使用制度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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