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选择权

我不鼓励你变性,但你有变性的自由。
我不鼓励你堕胎,但你有堕胎的自由。
我不鼓励你多生或乱生孩子,但你有多生或乱生孩子的自由。
难道不应该是这样的逻辑,只要不和我们自身有关系,不触及他人的权益,不应该选择权在别人吗?
有的人说因为孩子不想被胎死腹中,那么同理,
你生孩子的时候,有征得他/她的同意吗?比如撒拉自作主张地让夏甲生了亚伯拉罕的孩子获得了上帝的祝福了吗?
所以我不知道我说的上面第二、第三句话交叉用来验证一下堕胎权,有什么逻辑错误吗?
希望有天我能看到批驳我这种逻辑是错误的论证。
是谁要通过拿走别人的选择权来彰显自由的?
自由到底是什么呢?
我现在在圣经上看到的终极自由或者叫原始自由就是亚当和夏娃能选择吃禁果或不吃。
要求他们不吃的只有上帝,选择权在人类,而人类需要进行终极选择的只有对上帝的要求。
其他人类妄想的对于他人的要求是不是有点冒充上帝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